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因事施策,分类解决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目前,钦州市共发现历史遗留问题106件,其中已解决104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归纳形成了可行的分类解决办法。
2016年6月钦州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和房产分开登记,土地出让、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房屋登记等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因部分有房产证无土地证、超批准范围占用、超容积率建设、无建设规划审批和验收材料、不按批准用途建设等历史原因,导致群众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经梳理,当前钦州市不动产登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房地用途或年限不一致、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不动产跨宗地登记等9大类。
针对上述历史遗留问题,钦州要求,依法处置,维护合法权益。对房地用途、年限不一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可依法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法依规办理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权证书;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尽力完善手续。而对于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或违约用地开发建设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同时,合理区分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问题。
同时,钦州市要求,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群众在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正常合法确权登记的问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或其他登记材料缺失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可证材料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问题,集资房、房改房尚未办理土地分摊登记的,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性质的土地分摊登记;旧城改造区和一江两岸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保留划拨性质办理房屋分摊土地转移登记。
钦州市强调,要因事施策,确保实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针对不动产跨宗地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验收面积不一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一一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未列入《意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议”方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茅莹